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簡,1240,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
原 告 陳俊銘
被 告 高芮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路000000號11樓之2,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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