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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秀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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