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簡,524,2023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52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匡世
被 告 凃雅玲即海邊走走乾燒蛤專壳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凃雅玲即海邊走走乾燒蛤專売店」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凃雅玲即海邊走走乾燒蛤專壳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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