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政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陳秀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2,63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