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杜韋霆
被 告 張文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