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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閎承
被 告 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 告 游錦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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