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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三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信
相 對 人 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棟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領取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裁全字第848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已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15日寄送相對人公司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址,惟相對人公司業已於110年5月變更公司登記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聲請人並未就相對人新址送達。
另,依聲請人所提出記載「招領逾期」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之住址為相對人公司之前公司登記所在地,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聲請人亦未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定,對相對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地址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
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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