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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768號
原 告 林鎧秈
被 告 蒙德里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恒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補充理由狀及所附證據之繕本,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補充理由狀及所附證據均未提出繕本,與上開規定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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