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1929,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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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張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鎮○○街0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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