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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7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孫明峯即孫明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孫明峯即孫明益之繼承人」記載,應更正為「孫明峯即孫明義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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