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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29號
原 告 張光輝
被 告 廖盈翔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將請求金額擴張為新臺幣(下同)345,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已繳納1,550元,尚應補繳2,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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