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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黃志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張加琳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李柏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10時40 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命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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