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簡,1719,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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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71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複代理人 徐敏文律師
被 告 許晴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零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五年二月十八日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一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前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詎未按期給付,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帳款未付,因原告受讓該債權並已為通知,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用卡須知、信用卡消費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登報資料為證。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調查之結果,堪信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判命給付,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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