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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志信、高黃瑞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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