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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鶴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玟紋
代 理 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邱吳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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