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嚴文君
桂可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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