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宸彰
相 對 人 黃宗輝即黃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黃宗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宗輝即黃宗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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