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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筱琪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黃筱琪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29,480元未償,經催不理,聲請人惟恐其處分或隱匿財產,日後難以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准予假扣押等語。
二、按金錢請求,須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始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參照)。
查聲請人之債權數額非鉅,而黃筱琪並非居無定所,聲請人無論依小額訴訟或支付命令程序,均可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直接強制執行而獲滿足,此與假扣押之目的,係在確保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要件不合,本件並無假扣押之必要性,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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