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麗景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宏源
代 理 人 林秋香
相 對 人 郭正義(郭清綸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靜慧(郭清綸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簡調字第70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陳香君
調解委員 蔡忠雄、王萬清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林秋香 到
相 對 人 郭正義 到
相 對 人 郭靜慧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113 年8 月10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元正(即107 年8 月1 日至113 年8 月31日之管理費),並匯入八里農會埤頭分會7900&ZZZZ; &ZZZZ; 0000000000號、戶名:麗景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林秋香 相 對 人 郭正義 相 對 人 郭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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