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蘇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90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21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