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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685號
原 告 蔡承芳
訴訟代理人 李玉霞
被 告 白兆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兆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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