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A女
住○○市○○區○○街0段00號7樓703室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住○○市○○區○○街0段00號7樓703室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住○○市○○區○○街0段00號7樓703室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晨律
住○○市○○區○○街0段00號7樓703室相 對 人 乙女
住○○市○○區○○路○000○0號 相 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乙女之父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 相 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乙女之母
住○○市○○區○○路○000○0號 上二人共同
共同代理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7樓(少輔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簡移調字第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
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葛名翔
書 記 官 詹禾翊
調解委員 蔡忠雄、王萬清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王晨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人
共 同代理 人 甲 ○ ○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均同意就本件及其衍生之案件(士林地院少年法庭112少護字第330號)均互不請求不予追究。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王晨律師
相 對 人 乙 女
相 對人 兼
法 定代理 人
共 同代理 人 甲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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