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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志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加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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