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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王生發
被 告 陳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萬9,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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