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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史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3,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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