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簡,185,2024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良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凱即王凱霖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松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宥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7,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