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簡,235,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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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劉秀鳳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庭期通知漏未送達至被告之居所,故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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