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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54號
原 告 陳秋滿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送達代收人 糠鎮宇
訴訟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素瑛、臺北設計家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查原告起訴列有先位、備位聲明,兩項聲明顯有相互競合關係,其中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6,400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以備位聲明之價額較高,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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