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簡,778,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原 告 李寶珠

被 告 陳耀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7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路遠」、「Linda」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並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上對公眾散布不詳之投資廣告,嗣原告於111年底某日點擊該廣告並加入LINE群組後,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李金土」、「安若巧」之名義與原告聯繫,並要求原告下載「聚祥」APP,復向原告佯稱「可現金儲值購買飆股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備妥新臺幣(下同)35萬元在家等候。

被告則事先依「路遠」指示,在不詳地點之超商,列印製作不實含有聚祥投資有限公司「陳耀恩」姓名之工作證,再持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刻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印章,在空白收據上蓋用印文而偽造「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證收據」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聚祥投資有限公司,復於同日下午6時10分,前往原告之住所,佯裝為聚祥投資有限公司外派專員「陳耀恩」,並向如原告出示上開工作證,且於收款後再交付偽造之收據而行使之。

被告取得款項後,再依「路遠」指示購買虛擬貨幣,而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隱匿該犯罪所得,被告並從中獲得10000元之報酬,致原告受有35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地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交付被告等事實,而被告因前開行為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明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應屬有據。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2月27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

又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