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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洪惠琳
訴訟代理人 張詒智
被 告 伍恩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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