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補,191,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李昱佑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林敏雄
被 告 全聯福利中心淡水中山店

被 告 陳宛欣(全聯福利中心淡水中山店副組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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