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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郭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貳萬元或同額之一0六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信用卡契約書、還款紀錄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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