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楊舒婷
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榮光新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子鈞
代 理 人 鄭翠萍
代 理 人 李芊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小調字第10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
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徐子偉
調 解委 員 吳俊明、劉邦棟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陳 楊 舒 婷 到
相對人代理人 鄭翠萍、李芊樺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仟元整,經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簽名:陳 楊 舒 婷)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 楊 舒 婷 相對人代理人 鄭 翠 萍
相對人代理人 李 芊 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徐子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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