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郭心印
相對人 BAJA MARY ANNE THERESE AVILA
通 譯 游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小調字第3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王若羽
調解委員 吳俊明、陳崇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郭心印 到
相對人 BAJA MARY ANNE THERESE AVILA 到通 譯 游懿萱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庭以現金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柒元整(簽名:郭心印)。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郭心印
相對人 BAJA MARY ANNE THERESE AVILA 通 譯 游懿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若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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