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鄭重行
聲 請 人 鄭重信
共同代理人 陳哲瑋律師
相 對 人 邱忠義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簡調字第418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3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
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劉彥婷
調解委員 王萬清、吳俊明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陳哲瑋律師 到
相 對 人 邱忠義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113 年7 月10日前連帶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正,相對人同意於收受上開款項時同時塗銷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共1/3 )、同區埔頭段7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共1/3 ),於民國68年5 月10日所為設定共同擔保金額參拾伍萬元正抵押權登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陳哲瑋律師
相 對 人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彥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