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代 理 人 曾于愷
代 理 人 闗年鈞
相 對 人 台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簡調字第59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7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王若羽
調解委員 吳俊明、陳崇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曾于愷 到
聲請人代理人 闗年鈞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吳吉雄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正,及自民國(下同)113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自105 年1 月1 日起至110 年1 月17日止分期逾期繳納衍生之利息捌仟肆佰伍拾壹元正。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曾于愷 聲請人代理人 闗年鈞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吳吉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若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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