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周洪春蘭
聲 請 人 周賢能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曉瑩
相 對 人 潘承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簡調字第677號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7月23日上午10時13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徐子偉
調 解委 員 吳俊明、劉邦棟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周洪春蘭 到
聲 請 人 周 賢 能 到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 曉 瑩 到
相 對 人 潘 承 宇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113 年8 月31日前將臺北市○○區○○路00○0號1 樓房屋(含騎樓)全部遷讓返還予聲請人,逾期未搬遷(不包含遺留物),自民國113 年9 月1 日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肆萬元正予聲請人,遺留物品視為廢棄物,任聲請人處理。
二、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周洪春蘭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正,給付方式:自民國113 年9 月1 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於每月25日前按月給付貳萬元正,逾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周洪春蘭 聲 請 人 周 賢 能 相 對 人 潘 承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徐子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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