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王慶安
相對人 張鳳恩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簡調字第682號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3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詹禾翊
調 解委 員 王萬清、劉邦棟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王慶安 到
相對人 張鳳恩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8 月31日前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0巷0 號房屋予聲請人,逾期未搬遷則屋內物品視為廢棄物。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王慶安 相對人 張鳳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禾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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