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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李英郎
聲 請 人 李詵詵
聲 請 人 李彬彬
共同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共同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相 對 人 李政倫
相 對 人 李政憲
相 對 人 李政勳
兼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士司調字第 號返還借名登記房屋事件於
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
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劉彥婷
調解委員 王萬清、吳俊明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到
相對人兼共同代理人 李政勳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就調解筆錄第二項至第四項建物確認有借名關係存在。
二、相對人三人同意分別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之5 )應有部分各1/21,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號)應有部分各1/84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李英郎。
三、相對人三人同意分別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之5 )應有部分各1/21,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號)應有部分各1/84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李詵詵。
四、相對人三人同意分別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之5 )應有部分各1/21,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號)應有部分各1/84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李彬彬。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相對人兼共同代理人 李政勳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事務官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彥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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