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1031,202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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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被      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無從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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