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580,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5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陳臆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士小字第58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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