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863,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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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863號
原 告 王立人
被 告 潘儀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原告就財物損失之請求,應為可採。

至原告請求律師撰狀費8,000元部分,原告此部分請求乃屬行使法律上權利所應自行負擔之支出及成本,尚難認此部分支出屬被告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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