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朱志昇
相 對 人 吳菊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小移調字第1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姜麗香
書 記 官 王若羽
調解委員 王萬清、劉邦棟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朱志昇 到
相 對 人 吳菊蘭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正,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333元由相對人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朱志昇 相 對 人 吳菊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若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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