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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5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定宇
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翁祥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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