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徐歆婷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