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簡,341,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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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徐歆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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