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簡,357,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57號
原      告  陳文慶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勛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房屋事件,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2年8月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