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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14號
原 告 黃建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聖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內容及金額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理由部分,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內容、金額並非明確,聲請人應具體主張各項請求為何而合計為聲明所請求之新臺幣(下同)22萬9,630元,否則即有欠一貫性,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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