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聖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婷
代 理 人 廖宏億
相 對 人 鄉林左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忠立
代 理 人 莊尤錦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簡移調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雅君
書 記 官 陳香君
調解委員 吳俊明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廖宏億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莊尤錦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113 年3 月29日前交付相對人本件工程保固書,相對人於收到上述保固書後一個月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廖宏億 相對人代理人 莊尤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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