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廖佳宏即廖肇熙
相對人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士簡移調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7日上午9 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雅君
書 記 官 陳香君
調解委員 蔡忠雄、羅文貴
朗讀案由:
聲請人 廖佳宏即廖肇熙 到
相對人 林俊佑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貳仟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113 年4 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壹仟伍佰元整,逕自匯入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帳戶,帳號:0230&ZZZZ; &ZZZZ; 000000000 ,戶名:廖佳宏,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林俊佑之其餘請求拋棄,但不免除對王于倫之請求。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廖佳宏即廖肇熙 相對人 林俊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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